郑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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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欠款纠纷二审代理:突破鉴定瑕疵抗辩,最大程度挽回施工方工程款损失

发布者:郑丽萍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4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系个人装修施工方,与某娱乐公司签订总价 96 万元 KTV 装修合同,完工交付并结算后,对方拖欠工程款 24.8 万元。起诉索要欠款及保全费用后,娱乐公司反诉主张工程存在大面积质量缺陷,申请两项司法鉴定,索赔十余万元修复费、鉴定费,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扣除未完工工程款后,判令我方当事人承担全部修复及鉴定开支。我方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二、案件分析
1.质保期限争议:合同仅约定 1 年质保,但行政法规强制装修工程最低保修 2 年,一审据此认定未超质保期,该法律规则难以推翻;
2.鉴定意见缺陷:鉴定未区分施工原始质量缺陷与娱乐场所高人流损耗、人为损坏,且大量项目直接按拆除重建计价,扩大修复成本,同时将报价单内双方协商删减的项目纳入未完工扣减范围;
3.股东连带责任:发包公司由两名自然人股东设立,签约时无公章、工程款多通过个人账户流转,我方主张财产混同,要求股东共同偿债;
合同无效瑕疵:当事人无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整体无效,双方违约金主张均无法得到支持。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核心判项,仅对我方上诉理由完整评述:认可案涉未施工项目属于合同报价范围,工程款扣减合法;现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股东财产混同,驳回连带清偿诉求;案涉质量问题反馈、现场勘验均在法定 2 年保修期内,鉴定程序合法,修复费、鉴定费由施工方承担,驳回我方全部上诉请求。

四、办案心得
个人承接大额工装项目风险极高,无资质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维权先天受限。施工阶段务必留存工程量删减、减配装修档次的书面签证,明确排除项目范围;交付后及时固定对方验收无异议、自行使用的证据,区分施工缺陷与后期使用损耗;若工程款走私人账户,需完整留存财务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方能在诉讼中有效对抗对方质量反诉,降低自身赔付损失。

郑丽萍律师,现为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已逾九年,期间承办几千件与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4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法律顾问、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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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420********4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法律顾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