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 A 贸易公司与 B 地产公司签订车位包销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包销 6百余个车位,并分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我方累计支付保证金 5百余万元,仅售出30+ 个车位。后地产公司以我方逾期付款为由单方发函解除合同,拒绝退还保证金,另有 5 户客户车位款未完成签约。我方遂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车位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地产公司反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空置物业费等。
二、案件分析
1.履约保证金不等同定金,合同解除后保证金担保基础灭失,开发商无权扣留;
2.开发商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解除违约金双重违约赔偿,明显加重我方责任,违背违约金补偿性原则,不应同时支持;
3.车位款系客户与开发商直接订立认购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仅能由客户另行主张,我方该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地产公司全额返还我方 5百万余元保证金,承担全部保全费 5千元;仅支持地产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空置物业费诉求,驳回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驳回我方车位款及资金利息诉请,我方核心回款诉求全部实现。
四、办案心得
车位包销类商事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极易产生争议,代理包销方需重点区分保证金与定金法律规则;面对开发商双重违约金主张,应紧扣违约金填补损失的立法本意抗辩。合同解除后保证金返还请求权是核心维权要点,同时需厘清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区分不同主体的独立债权,精准拆分诉讼请求,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郑丽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