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 A 2016年曾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5年再次犯事。
首次作案:在小区公共健身区域,以陪孩子玩器械为借口抱起被害幼童,隔着衣物触摸幼童隐私部位,实施完整猥亵行为;
二次作案:时隔一两个月,被告人 A 再次在同一小区健身区试图触碰该幼童隐私部位,仅摸到腹部即被幼童挣脱逃离,本次行为未既遂。
被害人家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办案机关调取小区监控、现场勘查材料、被害人陈述、多名小区目击者证言、前科判决书、辨认笔录等完整证据,锁定被告人 A 的两次作案事实。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后续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 A家属委托善能律师为其辩护人,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法律依据
(一)定罪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多次猥亵、公共场所当众猥亵、造成严重伤害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两次猥亵行为发生在小区公共健身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具备法定从重评价情节。
(二)累犯从重处罚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便前后两次犯罪间隔超过五年,不以累犯论处,但有同类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仍会作为重要从重量刑情节,辩护空间被压缩。
(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规则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累犯类案件,即便认罪认罚,也需严格限制从宽幅度,不能大幅降档量刑,但仍可适度从轻,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善能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阅卷、会见被告人,结合全案从轻情节制定辩护方案:
梳理全案从轻事实,搭建罪轻辩护核心逻辑
区分两次作案情节轻重:第一次既遂、第二次仅接触腹部即被挣脱,属于犯罪未遂,未遂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低,请求法庭分开评价、降低整体量刑基准;
被告人全程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全部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悔罪态度稳定;
本案未造成幼童身体损伤,无暴力、胁迫手段,未产生严重人身、精神损害后果。
提出阶梯式量刑辩护意见 第一层次:尝试主张被告人系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争取更大幅度从轻; 第二层次:若自首无法认定,结合未遂、认罪认罚、无严重危害后果。加之被告人是文盲,从小缺乏关爱和正向引领,成年后长期处于社会底层,无稳定体面工作、缺乏他人尊重,自卑内向、自我价值感极低,请求法院适用较轻刑期。
庭审针对性质证与辩论 庭审中针对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前科材料逐一质证,重点向法庭阐述:虽有同类前科,但本次犯罪手段温和、单次行为中止、当事人彻底悔罪,恳请法庭综合全部情节,避免顶格从重判处,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空间。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 A 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全案作出裁判:
未采纳辩护方「构成自首、全部行为大幅从轻」的意见:被告人系抓捕归案,缺乏自动投案要件,不成立自首;第二次触碰行为仅属于情节轻微,不单独认定完整犯罪未遂减轻量刑;
被告人 A 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刑事拘留当日起计算,羁押期限可折抵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