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5988513468查看

  • 执业律所: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浙江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

善能刑辩成功案例|猥亵儿童罪:二审不予缓刑,一锤定音维持原判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8月21日|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 A 系某街道幼儿园园区保安,履职期间负责园区门禁、幼儿临时照看等工作。某日下午,一名低龄幼儿因身体不适,由园内教师送至园区南门保安室等候家属接送。幼儿单独在保安室期间,被告人 A 利用独处便利,以手部触摸幼儿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

事后幼儿在就医过程中主动向家属提及涉案经过,家属随即向幼儿园核实并报警,案件自然案发,不存在诬告、陷害的客观诱因。侦查、审理阶段,办案机关调取监控录像、现场勘查材料、幼儿医疗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同步收集幼儿、幼儿家属、园内多名教职工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 A 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判令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被告人 A 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善能刑辩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二、法律依据

核心定罪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职业犯罪,司法实践普遍适用长期乃至终身从业禁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针对负有监护、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未成年人的,应当从严惩处。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善能刑辩律师接受被告人 A 家属委托,全程代理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分阶段开展辩护工作:

  1. 案卷全面核查,梳理证据抗辩要点 律师完整阅卷,逐一核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勘验、医疗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幼儿陈述在事发时长、细节描述上存在认知层面的表述偏差,同时 DNA 检测未检出被告人相关生物痕迹,以此作为核心事实抗辩理由,提出在案直接证据单一、证据链存在瑕疵的辩护观点。

  2. 主观故意层面辩护 结合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日常工作无不良记录的客观背景,提出被告人无主动猥亵儿童的主观犯罪故意,主张不排除肢体接触系无心触碰的合理怀疑,请求法庭审慎认定犯罪主观要件。

  3. 量刑分层辩护方案 辩护采取阶梯式辩护思路: (1)第一层无罪辩护:基于证据瑕疵、陈述矛盾,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完整锁定犯罪事实,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2)第二层罪轻辩护:若法庭最终认定犯罪成立,结合无既往违法记录、未造成幼儿实质性生理损伤、案发系临时单次行为等情节,请求二审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4. 庭审针对性质证与辩论 二审不公开庭审中,律师针对出庭检察员出示的印证类证据逐一质证,围绕幼儿年龄认知局限性、物证缺失、供述反复等内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完整呈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全部事实、量刑情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采信出庭检察员意见,未采纳善能刑辩律师提出的无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认定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猥亵儿童犯罪事实成立:

  1. 驳回被告人 A 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 维持从业禁止判决,禁止被告人从事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

  3. 本案为终审裁定,裁判文书即时生效。

五、本案不适用缓刑的裁判逻辑

  1. 主体身份具备特殊看护义务:被告人 A 身为幼儿园保安,属于依法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临时看护、安全保障职责的工作人员,利用履职便利侵害低龄幼儿,违背职业底线,社会危害性、对未成年人心理伤害远高于普通主体作案,属于法定从严处罚情节。

  2. 缓刑适用条件受限:缓刑适用要求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猥亵儿童类案件直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政策明确对此类犯罪从严把控缓刑适用;负有看护职责人员猥亵幼童,属于明确排除缓刑适用的典型情形。

  3. 客观危害不可仅以身体损伤衡量:即便本案未检出生理损伤,低龄幼儿遭受性侵害造成的长期心理创伤、对校园安全信任体系的破坏,均属于不可忽视的社会危害,不具备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基础。

六、案件总结

本案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打击尺度:负有校园看护职责的人员猥亵幼童,即便辩护人完整开展无罪、罪轻双重辩护,因案件侵害对象、作案身份特殊,法院不予适用缓刑。所有证据经过双方当庭质证,所有疑点被完整记录在裁判文书中,判决说理充分,程序完全公正。完整的辩护流程让裁判结果经得起复核、社会监督。

律师替涉嫌犯罪的人辩护,不是为罪恶开脱,而是用制度防止错判、约束公权力、守住所有人的司法人权底线;律师对抗的不是被害人、不是社会道德,而是证据瑕疵、程序违法、不当量刑。道德上我们谴责侵害儿童的行为,但法律上必须给每一个被追诉者完整的辩护机会。

  • 全站访问量

    26044

  • 昨日访问量

    60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