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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撞行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想少赔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康建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7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7

律师观点分析

外卖骑手撞行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想少赔被法院驳回
康建律师代理方:原告甲(交通事故受害人)

一、案情简介

乙系 A 公司外卖配送员,2025 6 11 日送餐途中驾驶电动二轮车撞伤步行的甲,交警认定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甲先后两次住院合计 91 天,伤情诊断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乙个人在
B 保险公司投保综治保险,事故后 B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甲 26000 元;A 公司为全体骑手在 C 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单次三者保额 45 万元,保单特别约定仅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财产损失,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理赔,相关限赔条款仅普通字体,无显著加粗提示,保险公司亦无完整投保流程、告知记录佐证已向 A 公司释明免责内容。
甲委托康
律师起诉乙、A 公司、C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已获赔 26000 元后,剩余损失由 C 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C 保险公司抗辩应按保单限赔条款剔除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二、判决结果

1.C 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45 万限额内,赔付甲各项损失 150117.3 元;

2.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55 元,由甲承担 5 元,C 保险公司承担 1650 元;

4. C 保险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赔偿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5.各方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案件分析

(一)侵权责任基础认定

乙系执行外卖配送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依据《民法典》1191 条,用人单位 A 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A 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甲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二)核心争议:保单限赔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1.案涉仅赔付四类损失、排除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约定,属于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实质减轻保险公司法定赔付义务,依法属于保险免责类条款;

2.C 保险公司仅在保单内以普通文字载明该约定,未采用加粗、高亮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醒目方式提示,也未提交投保单、线上告知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向 A 公司完整解释条款法律后果;

3.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未尽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权剔除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三)原告损失核算规则

法院逐项核定全部合法损失合计 176117.3 元,扣减 B 保险公司已赔付的 26000 元,最终确认 C 保险公司应付金额 150117.3 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十级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标准均参照湖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认定,护理费凭陪护合同、发票全额支持,交通费无票据酌情认定 600 元。

(四)保险赔付顺位

骑手个人小额意外险先行赔付部分款项,剩余全部法定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投保的雇主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全额承担,损失总额未超出 45 万保额,无需 A 公司、骑手乙另行补足。

四、律师点评

1.外卖骑手交通事故维权要点骑手履职撞人,可同时起诉骑手、用工企业、承保保险公司;即便保险公司以保单限赔为由拒付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要条款无醒目提示、无告知凭证,法院会认定该约定无效,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均可获支持。起诉时完整留存病历、陪护发票、伤残鉴定报告,是全额获赔关键。

2.保险公司承保合规风险提示设计第三者责任险限赔、除外责任条款时,必须对免责内容做显著加粗提示,并留存投保人确认阅读、知悉条款的书面 / 电子凭证;仅在保单内平铺文字约定限赔内容,诉讼中必然被法院认定未尽说明义务,需要全额承担法定赔偿。

3.外卖企业用工保险建议企业统一为骑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务必审核保险赔付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将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常规人身损失纳入承保;同时留存保险公司对全部保险条款的告知记录,避免出险后产生理赔诉讼。


康建律师 个人电话:13972895519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8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多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20********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刑事辩护、侵权、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1420820********61 保险理赔、刑事辩护、侵权、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