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况
本案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债权人因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现任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本案情
基础债权形成原告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下称 “目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经外地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目标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6154.31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按对应利率计付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查实,目标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目标公司股权及资本变动情况目标公司于 2020 年注册成立,初始注册资本 200 万元,采取认缴出资模式,出资期限至 2040 年。后续公司股权历经多次转让:
首轮股权转让后,由两名新股东分别认缴对应出资;
第二轮股权转让后,公司变更为单一股东持股;
第三轮股权转让后,案外人成为公司唯一股东。2023 年 11 月,目标公司办理减资手续,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缩减至 20 万元,相关主体出具书面说明,对公司减资前后债务承担作出承诺。此外,目标公司曾因经营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因完成地址变更被移出。
原告起诉事由现目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对目标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对公司过往几名股东的起诉请求。
三、审理过程
本案由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涉案公司、现任股东及历任股东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坚持要求现任独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及目标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
四、法院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一)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现任唯一股东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判决主文
涉案公司现任股东,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判决中确定的、目标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该股东承担。
五、案例启示
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财产独立举证义务,这是法定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一旦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股东无法证明公私财产分离,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股权、减资风险提示公司频繁转让股权、大幅减资,会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股权受让方、参与减资的股东,均需知晓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勿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
债权人维权路径当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重点核查公司性质、股东出资、股权变动、财产混同等情形,依法追加股东为责任主体,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