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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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无限期停工?付款条件永远无法成就?律师主张不安抗辩权实现货款加速到期

发布者:米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55人看过 举报

2026-04-14

律师观点分析

概述:代理某电气设备公司涉工程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针对案涉设备因被告工程项目停工导致付款条件长达五年未成就、剩余货款迟迟无法收回的困境,律师紧扣被告丧失商业信誉、业主签收设备的核心事实,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货款加速到期,一、二审法院均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实现全案胜诉。

结果: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我方当事人全案胜诉。

方法(过程):原告与被告就同一项目先后签订三份电力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5760000元,约定货款按预付款、到货款、调试安装后付款、质保金分阶段支付,调试安装完成及验收合格为后续款项的核心付款条件。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设备供货,被告累计支付4800000元后,因案涉工程项目长期停工,案涉设备始终未进行调试安装及验收,剩余960000元货款的付款条件长达五年无法成就。被告另以原告供货型号不符、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系客观事实,被告亦以此作为核心抗辩理由,常规主张付款缺乏直接依据。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突破口:案涉付款条件长期未成就非原告过错所致,被告已成为失信人、丧失商业信誉,符合不安抗辩权及货款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同时针对被告的供货异议,律师全面梳理证据,调取被告与项目业主方的另案生效判决书,该判决确认被告已将案涉设备全部交付业主、业主方应全额付款,且被告在收货后五年内未就型号问题提出退换货主张,足以推翻其供货不符的抗辩。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抗辩观点,认定原告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均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原告实现全案胜诉。

结语:合同约定并非不刊之论,付款条件不能成为不付款的条件,当过去的约定已不符合现实情势,应勇敢行权,打破常规,方知合同之外还有公理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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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6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69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