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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办案:情侣纠纷诬告强奸,证据不足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1日 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钟某,28 岁,本地个体商户,与被害人周某经社交软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时长 8 个月,期间多次共同外出、入住酒店,微信聊天记录存在大量暧昧、亲密邀约内容。二人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情人节当晚共同入住市区商务酒店,次日因彩礼、婚恋分歧发生激烈争吵,周某离开酒店后当日下午向辖区公安分局报案,指控钟某当晚使用言语威胁、压制人身自由方式,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公安机关接警后对钟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调取酒店监控、双方聊天记录、人身检查笔录。被害人周某陈述称钟某以曝光私人合照相要挟,限制其离开房间,强行发生两次性关系,过程中存在推搡行为;但人身伤情鉴定仅显示周某手腕处轻微红印,无法区分系争执拉扯还是暴力胁迫所致。钟某供述双方全程自愿发生亲密行为,争吵仅因婚恋条件谈不拢,不存在任何胁迫、暴力行为,所谓私人合照是二人恋爱期间主动拍摄,不存在曝光威胁。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酒店走廊监控,视频显示周某当日自主跟随钟某进入客房,入住期间多次自由出入卫生间、房门未反锁,深夜曾独自到楼下便利店购买饮品,全程无呼救、敲门求助、拨打报警电话行为;二人案发前一周聊天记录可见周某主动邀约钟某过节、主动提出共同住宿,无任何抵触、拒绝表述。公安机关仍以钟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全案辩护。


二、辩护过程

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完整核实交往全过程、酒店相处细节、争吵起因与经过,梳理全部客观证据线索。阅卷阶段逐一核对卷宗两千余页材料,发现本案指控核心缺陷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完整证据链支撑 “违背妇女意志” 核心要件,随即制定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方案。

第一步,固定客观自愿证据。赵飞全律师整理近半年双方微信完整聊天记录,按时间线分类标注周某主动邀约、亲密示好、主动约定住宿、共享出行规划内容,形成证据目录提交检察机关;调取便利店消费记录、酒店走廊完整监控录像,书面说明被害人全程行动自由,具备充足呼救、逃离条件却未采取任何求助行为,直接推翻 “被限制人身自由、不敢反抗” 的指控。

第二步,质证伤情与胁迫证据。针对手腕轻微红印,辩护人提出二人争吵推搡发生在性关系结束之后,伤情不能等同于实施强奸过程中的暴力手段;周某所称曝光照片胁迫无任何聊天、录音佐证,钟某手机、云端存储均无威胁性文字,不存在要挟事实,该关键指控无客观证据支撑。

第三步,排查报案动机疑点。结合二人彩礼争执细节,赵飞全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指出周某系婚恋诉求未满足事后报复性报案,存在捏造强奸事实的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仅有利害关系人单方陈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起诉证明标准。

审查起诉期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赵飞全律师持续跟进补侦结果,针对公安机关未能调取到任何暴力、胁迫佐证材料,先后提交三份详尽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全面阐释强奸罪犯罪构成、证据确实充分法定标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司法原则,完整呈现全案证据矛盾与指控漏洞,重点说明专业强奸罪律师对性侵案件证据审查的专业判断逻辑。


三、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查、集体案件研讨,采纳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钟某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但无法证实存在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制手段,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与客观监控、聊天记录相悖内容,全案证据链条断裂,无法排除双方自愿发生亲密关系、事后因感情纠纷诬告的合理怀疑,不符合提起公诉法定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当日解除钟某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撤销全部涉案扣押物品,钟某无刑事犯罪记录留存。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婚恋交往类强奸案典型不起诉案例,充分体现专业强奸罪律师在性侵案件证据拆解层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案件多发生于私密空间,客观物证稀缺,办案机关极易优先采信被害人陈述,忽略事前交往、现场客观行为、事后报案动机等关键佐证。

本案核心辩点并非否认性关系发生,而是直击强奸罪定罪核心要件 “违背妇女意志”,通过完整聊天记录、全程监控等客观书证、视听资料形成反向证据链,证明被害人事前主动赴约、事中行动自由、事后因婚恋矛盾报案,彻底动摇指控基础。普通当事人及非专业律师往往只关注口供辩解,无法系统梳理、分类呈现客观证据,难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而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深耕性侵类犯罪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把握存疑不起诉适用标准,能够从海量卷宗中挖掘案件疑点,搭建完整无罪辩护逻辑。

同时本案明确司法裁判尺度:情侣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即便事后感情破裂、产生经济纠纷,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强制手段前提下,不能仅凭女方单方报案认定强奸罪;轻微体表伤痕需区分形成时间、形成原因,不能直接推定为性侵暴力行为。对于此类因情感矛盾引发的性侵指控,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强奸罪律师介入,全面固定客观交往证据,避免因自行供述遗漏关键事实、错失不起诉辩护机会。本案最终不起诉结果,既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与名誉,也体现司法机关证据裁判、审慎追诉的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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