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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之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作者:李健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海事海商浏览:137次举报


一、债权登记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知道在海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扣船是运用最为广泛、最有效的强制措施。船舶被扣押并成功拍卖之后,如何对债权人进行合理有效的清偿,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保障,才能保证相关的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式施行后,对海事纠纷中的船舶债权登记规则及清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对这一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下面将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文整理如下: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

  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会议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裁定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予以分配。

  分配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

  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人。

《最高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条 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第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第十八条 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 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百一十九条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前款规定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债权登记的费用及承担主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三、几点注意事项
1.债权登记时间: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2.公告期届满未进行债权登记的法律后果:
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3.缴纳债权登记申请费用:
人民法院送达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未缴纳诉讼费用的,视为撤回债权登记申请。
4.债权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4.1 债权登记申请书
4.2 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5.债权登记程序中的确权诉讼管辖
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有仲裁协议的,及时申请仲裁。
6.债权登记后是不是就不用管了,等着分钱了?
应当按照海事法院的通知,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就船舶价款分配方案。
四、债权登记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的区别
债权登记程序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与拍卖船舶无关的债权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例—公告期间届满后申请登记债权的不予支持
摘自《广州海事法院审判情况通报(2018)》

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至29日期间发布第一次拍卖A轮的公告。B公司受让C公司对A轮的债权1570万余元。2018年5月29日,B向法院邮寄债权登记申请书,请求登记确认前述债权。法院认为,涉及A轮债权登记的期间届满之日为2018年3月29日起的第六十日,即2018年5月28日。B于2018年5月29日以邮寄方式提交债权登记申请,其申请之日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间,应认定其在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并视为其放弃在A轮拍卖、变卖款中受偿的权利。对B申请登记的债权,不予登记。

《海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的第六十日。根据前述规定,通过债权登记以及确权诉讼程序在船舶拍卖、变卖款项中受偿的债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如果超过该法定期间申请登记,则对其登记请求不予支持。而前述期间是法定不变期间,并不存在类似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或中断情形,一旦超过特定期日,申请人将丧失在被拍卖船舶拍卖或变卖款中受偿的权利。

我们建议,债权人如享有与特定船舶有关的债权,应及时关注该特定船舶的动态,尤其是该船舶是否被海事法院强制拍卖的事实。因为除《海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已知船舶优先权人、船舶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系以法院通知的方式告知外,对于其他海事债权人的告知,系以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船舶拍卖公告具有推定债权人已知或应知船舶被拍卖以及申请债权登记期限等事实的法律效果,即使债权人因某种原因未能实际知悉船舶前述事实,亦不影响拍卖公告的公示告知效力。海事法院在拍卖船舶时,一般会除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在外国发行的报纸(拍卖外国船舶)依法发布公告外,还会在海事法院官方网站、阿里拍卖司法平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等网络媒体上同步发布公告,相关船舶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前述船舶拍卖动态,及时依法行使权利。
以上是李律师与各位分享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法律知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李健律师,咨询电话:15822644618(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10分钟解答咨询。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学习国际航运和海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功承瀛泰(天津)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92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劳动纠纷、工程建筑、税务、海关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