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涉海法律机构举行了多场研讨活动,作为一名航运圈的铁杆粉丝,同时也是一名航运物流法律服务提供者,李律师通过线下、线上等多种方式参与了研讨会的学习。我始终坚信只有保持对行业的极大热情,及时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才能给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而通过与最顶尖的学者、律师、法官进行交流,恰恰是我们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抓手。今天我和大家一起交流下共同海损这一航运业中常见的法律制度。提到共同海损,想必大家想到的一定是2021年那一次震惊全球的苏伊士运河拥堵事件。2021年3月长荣集团旗下的“长赐”轮在苏伊士运河航道搁浅,导致运河中断近一周,这次搁浅事故对全球造成了重大影响,也让人们重新燃起了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的研讨,记得那时许多相关行业的人员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主流媒体也发了不少报道,那么什么是共同海损呢?
我们知道航运业直到今天仍然是高风险的行业,经常有船舶和货物因在海上遭受风险而产生损失,但这些损失并不一定属于共同海损,海上损失通常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而部分损失又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今天我们仅谈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损失由各自利益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这一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给相关方分摊风险与损失,用以保障航运业正常发展。
例: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的过程中货船起火,船员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向船舱内灌水灭火,最终造成了部分货物湿损,那么这部分货物的损失就不能完全由货方承担,船方应分摊相应的损失,这就是共同海损。第一,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风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
第三,及时通知租家,因为如果船舶处于定期租船时,船上的燃油方也是要分摊部分损失的。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