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贸易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在当下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顺海上货运代理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国内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国际贸易秩序。海上货运代理作为海洋经济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对外贸易和港航物流建设。今天针对货代企业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仅供参考。
(一)提高风险意识,慎选交易对象
在选择货代业务的交易对象时,行业内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1)托运人未谨慎选择货运代理人。一方面,托运人盲目选择货运代理人而不了解其规模、经营状况、是否挂靠等,当货代公司倒闭、歇业或转委托中产生纠纷,极易导致托运人丧失货物控制权、且索赔困难;另一方面,托运人在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不了解该提单有无在我国交通部门备案登记,若货运代理人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则其资信较差,一旦无单放货产生损失,托运人损失可能难以追回。
(2)货运代理人未谨慎选择代理业务。一方面,货运代理人面对的国内托运人规模较小、资信较差,垫付费用后难以向其索赔;另一方面,货运代理人接受国外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业务,可能存在两种风险,一是不了解托运人或收货人经营状况及货物状况,以致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或无法清关而退货,货运代理人将陷入被动境地;二是货运代理人为国外无船承运人代为签发提单,若该无船承运人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登记,则货运代理人将对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随着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发展,外贸单位承担了部分货代职责。除订舱外,托运人会通过O2O方式择内陆拖卡运输、装卸、仓储、报关等,这种货代新业态的运行,纠纷发生后,常无法明确责任主体。
因此建议:
(1)托运人或外贸单位应选择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货运代理人进行交易,并谨慎审查对方的无船承运人资质,了解其是否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担保;若通过O2O方式承担部分货代业务的,尽量选择可靠的平台及交易单位,避免直接委托个人;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应尽量自行选择货代,避免国外买家指定货代。
(2)货运代理人应多方位了解托运人资信,避免与资信较差的委托人从事交易。同时应注意跟进了解和监督业务办理的进展情况,了解货物能否顺利通关,及时向托运人披露;在接受国外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时,必须确认该无船承运人已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预防货代纠纷,注意留存证据
在预防货代纠纷及证据搜集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1)货代从业人员风险防控意识不足,无法确定交易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托运人来说,若交易对象隶属或代表的货代公司不明,货物将处于不安全状态;对于货运代理人来说,可能存在多个主体,如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提单托运人及支付主体等。委托相对人的识别错误极有可能导致诉讼对象的错误。
(2)在国内货代业务操作中,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相对较少,大多数货代业务是通过电话、邮件、QQ、微信等方式完成的。若上述电子证据未能及时保存或固定,一旦纠纷成讼,纠纷双方往往无法提供清晰确实的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例如,滞箱费案件纠纷中,货代公司未及时保存并固定船公司网站公布的计算方式;托运人要求电放的,未留存电放指令。
(3)货运代理人未保留垫付凭证或垫付依据不足,进而丧失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有些货代公司对于长期客户,一再同意对方延长付款期限却未让对方留下书面确认证据,导致日后追索时才发现诉讼时效已满。
因此建议:
(1)货运代理人应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员工的选聘,重视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防止员工以企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同时避免以挂靠的形式授权下级货代,以防其借用或冒用货运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在货代过程中避免与个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同时双方应及时表明代理身份,这样有助于各方正确识别交易服务对象。
(2)货运代理人应及时留存支付凭证及垫付依据,注意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切勿删除电脑数据或同步云端;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在援引承运人抗辩事由时,应注意搜集目的港海关没收等证据;业务沟通尤其是发布电放指令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避免表述含糊不清。
(3)在拖欠代理费的纠纷中,货运代理人应及时催讨并保存对方确认费用的相关证据,即便纠纷成讼,也可请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三)明确货代责任,及时减少损失
在货代纠纷责任分担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1)货运代理人未履行交单义务。货运代理人对实际托运人承担交单义务,但货运代理人往往在未约定付款交单的前提下,以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提单,进而产生仓储费、滞箱费等;或者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有的货运代理人因托运人前票业务未结清而扣留本次提单,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因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不符合进出口海关要求被退还或货物进口时未及时提取,滞箱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随即产生,但各相关方的不作为导致损失不断扩大。
(3)货运代理人常常忽视履行催促、通知和提醒等委托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例如,对托运人的咨询与要求,未能及时回复、转递与处理;对于货物长期滞留目的港时,未能及时向相关利益通报现状、催促处理,并疏于保存代理过程中的有关交涉证据。
因此建议:
(1)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向托运人明示扣单权;若未表明该权利的,可以扣留除海运单、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但要杜绝因以往费用未结清而扣留托运人委托的其他货物。货运代理人无论接受谁的委托,都应将提单等运输单证交给实际托运人或征得实际托运人的同意。
(2)当货物产生一定费用后,各方需及时止损。一方面,货运代理人应经常关注货物信息,向托运人告知最新信息、需要垫付的费用,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托运人应保证货物质量,以避免买方因质量问题不收货而产生额外费用。但若已产生,则应及时联系其他买家,并办理转运手续,以减少不必要的费用。
(3)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务必做到尽职尽责,即便委托人是国外买方,也应将相应承运委托等信息告知实际托运人,同时应尽可能收集保留能反映货运代理人与相关方交涉沟通的证据,以防不必要的纠纷或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来源: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