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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海事海商 |1061人看过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只指承运人对于货物应当承担责任的区间,理论上应当是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本文专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集装箱货物
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简称“港至港”)
非集装箱货物
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简称“钩至钩,舷至舷”)
液体散货
装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至卸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链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止。
法律依据
《海商法》
第四十六条 【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海上货运运输保险代位求偿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5]民四他字第1-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2005]170号《关于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海上货运运输保险代位求偿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关于承运人对散装液体货物运输责任期间的认定。我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由于散装液体货物在形态上不同于其他散装货物,因此,承运人对于散装液体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应自装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至卸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关于对散装液体货物交货数量证据效力的认定。在收货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情况下,承运人提供的船舶干舱证书、空距报告,具有证明散装液体货物交货数量的效力。收货人提供的岸罐重量检验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散装液体货物交货数量的效力。
  此复。

                                                                                 20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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