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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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国内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的几个常见问题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054人看过

    一、什么是国内水路运输合同?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一)收取运费、滞期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三)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三、国内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第一条

    四、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合同承运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就全部或部分运输向合同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准确认定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定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充分保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第六条

    五、李律师观点: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目前已经废止,人民法院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当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引用论述,但不应作为判决书引用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在国内水路货物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其权利义务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目前《民法典》运输合同中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同时也适用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不同运输方式产生的纠纷,李律师认为在修订《海商法》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增加一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方式予以解决,毕竟水路运输是一种古老的运输方式,承载的货运量又是其他种运输方式所不能替代的。
以上仅仅是李律师个人观点,遇到具体的案件时仍然要结合事实、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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