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功承瀛泰(天津) 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劳动纠纷工程建筑税务海关商检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今起发生重大变化!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2730人看过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正式施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其中,对虚开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相比旧规有诸多亮点,本文就此作出简要介绍,以期能为刑事实务解决一些切实的问题。

    发票及其虚开的概念与起因

    通常来说,发票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主要包括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能实现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以及不具有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功能的发票(俗称普通发票)。众所周知,“以票控税”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尤其是流转税类征管)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且行之有效的手段,其中的“票”特指发票,“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虚开是指为①他人、②为自己、③让他人为自己、④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谓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则是指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即有交易才能开具发票,开具金额以及发票明细应当与交易情况匹配相符。

    作为我国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的增值税,是以商品以及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鉴于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均难以准确计算,我国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通俗来说就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即,尽可能的做大当地进项税额,便能实现少缴当期应纳税额,在此情形下,虚开发票行为便有了对抵扣利益的最原始冲动。

    另一方面,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可直接被视为记录各种经营活动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具有法律证明的效力,是经营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凭以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也是目前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中最为重要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即,除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这些功能外,发票还发挥着列支企业(个人)真实成本支出、扮演税前扣除凭证角色的重要作用,多支出则少缴所得税,在现阶段征管手段仍相对有限,成本支出真实性的核实存在滞后性、盲区的情形下,虚开发票被少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人视为“致富”手段。这一点,在全国人大法工委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中亦有描述:“从税务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抽查情况看,在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餐饮服务等行业,乃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问题已经十分普遍…需求巨大的假发票买方市场的存在又催生了卖方市场的红火生意…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来源:节选自安徽律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