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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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海事海商 |217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4日,原告陕西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与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公司)签订滕州公司二期环氧乙烷项目EO反应器货运代理合同,约定:一、由陕西公司为滕州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将1台EO反应器自日本横滨港运至滕州公司施工现场,运输方式为海运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合同价款350万元;二、陕西公司应按EO反应器总价4.81亿日元办理110%的海运、内河、陆路联运保险。3月31日,被告西安某保险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陕西公司,保险货物项目为1台环氧乙烷项目EO反应器,装载运输工具为“PLATINUM ”轮,保险期间自日本横滨经江苏太仓港至滕州公司,总保险金额为5.291亿日元,承保险种为一切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滕州公司。陕西公司于同日向被告西安某保险公司支付了《货物运输保险单》项下保险费9507.93元。

    EO反应器的运输采用多式联运方式,由“PLATINUM”轮自日本横滨运至江苏太仓港并办理了进关手续,后使用内河船经长江、沿内河转运至滕州市滨湖镇交通港。2014年5月23日,EO反应器在交通港卸载过程中滑落港池,并造成陕西公司1名工作人员死亡。

    陕西公司主张其于事故发生后办理了如下事项:一、向相关各方发送电子邮件;二、与死者家属签订《因公死亡事故一次性了断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76万元;三、对EO反应器进行了打捞、清洗,并对外支付了技术检测费10万元、吊装打捞费86.75万元、码头租赁装卸费42万元、清洗费2.5万元、桥梁检测费6.2万元;四、多次与被告西安某保险公司信函往来,要求对上述费用办理保险理赔;五、为提起本案诉讼,陕西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55万元。

    陕西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西安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工作人员因采取施救措施而身亡产生的费用共76万元,支付EO反应器(所承运的货物)技术检测费10万元、吊装打捞费86.75万元、码头租赁装卸费42万元、清洗费2.5万元、桥梁检测费6.2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6.55万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是否为海上保险合同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据此,因《货物运输保险单》承保险种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且保险期间系包括一部分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全程,同时保险事故为海上事故包括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故案涉保险合同符合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依法应确定为海上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2014年5月23日,而陕西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年的时效期间,且陕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西安某保险公司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规定,被告西安某保险公司以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驳回陕西公司诉讼请求的主张于法有据,青岛海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陕西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海上保险合同定性问题的典型案例。海上保险合同所称的保险事故不仅包括海上事故,也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这种做法适应水陆联运和江海运输发展的需要,实现了多种方式和区段运输一次性保险,可以便利各方当事人。所谓“与海上航行有关”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运输区段,有一部分是海区或其中包括海船运输。在这一前提下,无论事故发生在陆上还是内河,均属海上事故,受海上保险合同约束,被保险人可以依约取得海上保险赔偿。这就把海上事故扩大到了海陆混合风险所引起的事故。海上保险合同的定性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险种、运输方式是否为海运或者包括一部分海运的多式联运、保险事故是否为海上事故包括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综合予以认定。另外,《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与《民法总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只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不是请求人提出要求即中断。

   来源:青岛海事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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