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朋友向李律师咨询船舶优先权,今天李律师结合《海商法》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介绍一下这一传统制度,以供大家学习。
一、什么是船舶优先权?
答: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有哪些优先性?
答: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一)船舶优先权;
(二)船舶留置权;
(三)船舶抵押权。
三、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答: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答: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答:(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四)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答:(1)本文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2)本文第三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员未依照《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仅请求确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享有优先权的,应予支持。答: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产生的下列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三)在船服务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