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潘女士与蒋先生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然而,因双方思想观念差异较大,生活上意见不统一,两人时常发生矛盾,始终无法建立较深的夫妻感情。自2018年起,蒋先生经常酗酒,加上潘女士喜欢跳舞经常外出,双方矛盾不断加深。
2025年4月20日,蒋先生酒后欲与潘女士发生关系遭拒,双方发生拉扯,潘女士颈部被打伤。次日,潘女士回娘家居住,自此与蒋先生分居。2025年11月,潘女士委托无锡江阴袁正伟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儿子由蒋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蒋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88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被告蒋先生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锡江阴袁正伟律师在面对被告缺席的不利情况下,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清晰的诉讼策略,成功为潘女士争取到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
第一步:固定被告“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破解缺席审判障碍。
第一次庭审中,蒋先生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袁正伟律师通过书记员庭前与蒋先生的电话沟通记录,确认了蒋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儿子由他抚养”。袁正伟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虽然第一次庭审因被告缺席未能实质进行,但这一电话记录为法院后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重要依据。最终,法院结合蒋先生两次拒不到庭的行为,认定其已无维系婚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第二步:调取六张银行存单,精准锁定88万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袁正伟律师指导潘女士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线索,最终提交了蒋先生名下的六张银行定期存单及相应的银行定期存款账户明细查询单,完整覆盖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的全部存款记录。上述证据经中国建设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出具书面确认,真实性无虞。
袁正伟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该六笔存款共计88万元,均形成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蒋先生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三步:主动让渡利息收益,展现调解诚意,争取法院支持。
在庭审中,袁正伟律师代表潘女士明确表示:对蒋先生名下的88万元银行存款,潘女士仅要求分得本金44万元,全部利息收益归蒋先生所有。这一主张既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又主动让渡了利息部分,充分体现了潘女士的理性和克制,也降低了法院裁判的难度,最终获得法院的完全支持。
【案件结果】
经无锡江阴袁正伟律师的有力代理,法院作出判决:
准予潘女士与蒋先生离婚;儿子由蒋先生抚养,潘女士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蒋先生名下的六张银行存单共计88万元及相应利息归蒋先生所有,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潘女士44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8620元,双方各半负担。
潘女士对袁正伟律师的专业代理十分满意:“袁律师帮我把所有的银行存单都查得清清楚楚,对方不出庭,袁律师照样帮我争取到了我应得的一半,真的太感谢了!”
【律师观点】
无锡江阴袁正伟律师结合本案,提炼出以下三点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办案观点:
观点一:被告缺席不等于原告“稳赢”——证据准备比对方出不出庭更重要。
“很多当事人认为‘对方不出庭,官司就自动赢了’,这是严重的误解。袁正伟律师指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被告缺席时法院会更加审慎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中,袁正伟律师提交了完整的结婚证、户口簿、银行存单原件及银行出具的查询单,形成了一条无可辩驳的证据链,才使得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证据,才是法庭上唯一的‘硬通货’。”
观点二:银行存款是‘最透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早查、早锁、早保全。
“夫妻共同财产中,银行存款是最容易查清也最容易转移的。袁正伟律师强调,一旦决定离婚,应当第一时间梳理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单、理财产品,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本案中,袁正伟律师指导潘女士提前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相关账户,才确保了88万元存款在诉讼期间没有被转移,最终潘女士顺利拿到了44万元分割款。财产保全,是离婚案件中‘把钱留住’的最有效手段。”
观点三:主动让渡部分权益,有时能换来更大的诉讼利益。
“诉讼不是‘零和博弈’,聪明的律师懂得‘以退为进’。袁正伟律师在本案中主动表示潘女士只分本金、利息归蒋先生,表面上看是放弃了数万元的利息收益,实则降低了法院的裁判顾虑,加速了判决的作出,也减少了二审和执行的阻力。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适度让利往往能换来更快的回款和更少的诉累。”
袁正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