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究其本质,都是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领域,用人单位义务当然包括工伤赔偿义务。故,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法理、实践操作价值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加之案例支持,最终得出结论: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派遣单位必然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则应当考虑用工单位义务及工伤情形进行综合考虑,最终根据过错与否来判定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