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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一般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祝德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9次举报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但是确定的债权在执行时往往基于各种原因难以执行下去。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债务人财产系与他人的共有财产。

  网友咨询: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一般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2、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律师补充:

  代位析产纠纷中,其他共有权人与申请执行人并无利害关系,仅因其与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上的联系而被牵涉进执行程序。法院通过执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更要注重共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单独所有的财产且存在足以清偿债务可能时,不宜启动代位析产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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