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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拒赔|湖北先天性心脏病"既往症免责"争议,新沃律师两审胜诉,获赔19万元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7-10

案例基本信息
地区: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
疾病类型: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左侧冠状动脉瘘(先天性心脏病)
保险金额:20万元
案件结果:一审判决赔付20万元,二审调解获赔19万元
代理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李晓伟律师团队

01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湖北何女士通过线上方式投保团体终身重疾险,保额20万元。
2021年9月,何女士被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冠状静脉窦瘘)。2021年10月,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诊断:急性下后壁心肌梗死、左侧冠状动脉瘘等。
何女士申请理赔,2023年9月保险公司明确拒赔。

0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何女士因冠状动脉瘘封堵术后并发急性心肌梗死出险,属于保险除外责任“既往症”,依据保险合同第五条“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责任。

03 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观点

  • 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仅在合同中作了目录及字体加粗提示,未提请投保人特别注意,未作明确说明或特别解释。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 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主张何女士投保时未告知先天性心脏病,但无法提交健康告知书予以证实;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何女士在2021年才首次被诊断出该病,无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投保时已知晓。

04 法院判决与调解结果
一审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无法提交健康告知书证明“未如实告知”,以投保人明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由拒赔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向何女士支付19万元,争议了结。

05 简评
本案系典型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拒赔案。李晓伟律师团队抓住“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和“未如实告知举证不能”两大突破口,成功为何女士争取到19万元保险金,对全国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8649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2864993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