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峥律师参与办理了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出于案件保密和当事人隐私考虑,本文对企业名称、贷款金额及部分经营情况作了隐去和概括处理。
案情回顾
涉案企业经营多年,主要从事贸易业务。前几年,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为了符合银行的授信条件,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购销合同、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材料。
贷款发放后,公司将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和其他经营支出。后来,由于几个主要客户迟迟没有回款,加上公司原有债务陆续到期,资金链逐渐断裂,贷款最终未能按期归还。
银行催收期间发现,企业申请贷款时提交的部分购销合同和经营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负责人因此被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调查。
表面上看,这个案件似乎并不复杂:贷款材料有问题,贷款又没有还上。但真正需要解决的是,这两个事实能不能直接证明企业负责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争议焦点:材料不真实,是否就等于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罪与普通贷款违约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贷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负责人当初申请贷款,究竟是为了正常经营、以后想办法还款,还是从一开始就准备把银行的钱骗到手,并没有归还的打算。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贷款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只是判断因素之一,并不意味着只要材料不真实,就一定属于贷款诈骗。
在这起案件中,孙峥律师提出,不能只截取“材料存在问题”和“贷款没有还清”两个结果,还要把企业申请贷款前后的经营情况连起来看。
第一,贷款时企业是否真实经营
如果企业本身就是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所谓合同、订单和经营流水都是为了取得贷款临时制作的,那么企业负责人的刑事风险显然较高。
但本案企业在申请贷款前已经经营多年,有办公场所、员工和长期合作客户,也有持续发生的采购、销售和纳税记录,并不是为了贷款临时成立的公司。
企业申请贷款时确实存在资金需求,贷款也并非凭空产生。部分材料虽然不够真实、准确,但企业当时是否仍有实际业务和还款来源,应当结合完整经营情况判断,不能因为后来的经营失败,就反推企业在贷款时已经想要非法占有资金。
第二,贷款资金到底去了哪里
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是本案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
如果贷款到账后立即转入老板个人账户,被用于购房、赌博、高消费,或者迅速分散、转移和隐匿,通常会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但本案现有银行流水显示,贷款发放后,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工资、租金以及企业原有的经营债务。虽然其中部分用款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仍需进一步核实,但贷款资金并未全部被企业负责人个人占有。
在参与案件办理后,孙峥律师和团队对贷款账户及关联账户的流水进行了逐笔梳理,并将主要支出与采购合同、发票、送货记录、工资表等材料进行对应。
这种工作看起来比较琐碎,却是案件分析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贷款是用于企业经营,还是被个人挥霍、转移,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关键也在于能否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第三,贷款逾期后有没有逃避还款
企业没有按期还款,当然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能还款与根本不想还款,不是一回事。
本案中,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后,负责人并没有立即失联,也没有注销公司或者将全部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其间,公司曾与银行沟通展期、分期还款和处置资产的问题,也陆续偿还过部分本息。
这些行为未必能够免除企业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判断负责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实际意义。
如果一个人在取得贷款后仍然继续经营,贷款逾期后也在与银行协商,并通过回款、出售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就需要谨慎判断其究竟是恶意骗贷,还是因为经营失败而丧失了还款能力。
材料造假并非完全没有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认为本案不能简单认定为贷款诈骗,并不代表申请贷款时提交不真实材料没有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通过虚假的合同、报表或者证明材料取得贷款,即使无法证明负责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外在表现有时很相似,区别主要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这类案件的辩护不能只说“公司是真实经营的”,也不能回避贷款材料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把问题分开:哪些材料确实存在不实内容,这些材料对银行审批产生了什么影响;企业取得贷款时有没有还款意愿和现实基础;贷款资金实际如何使用;最终无法还款又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案件启示
涉企贷款案件最忌讳用结果倒推目的。企业贷款逾期,甚至申请材料存在瑕疵,都不能当然得出贷款诈骗的结论。
判断是否构成贷款诈骗,应当回到企业贷款时的真实状态:企业是不是正常经营,贷款有没有实际用途,资金最终流向哪里,负责人有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催收,以及贷款无法归还究竟是经营失败,还是早有预谋。
对企业而言,平时形成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交付记录、纳税材料以及与银行沟通还款的记录,不只是普通财务资料。企业一旦陷入刑事案件,这些原始材料往往就是还原经营事实、区分贷款违约与贷款诈骗的关键证据。
贷款没能按期归还,企业当然要面对债务和违约责任;提交虚假贷款材料,也可能产生相应法律风险。但一家企业经营失败,与负责人从一开始就打算骗取贷款,毕竟是两件性质不同的事情。刑事案件需要查清的,正是这条边界。
孙峥,执业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