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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被侵,企业该如何应对?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软件已成为众多企业的核心资产。然而,软件著作权遭受侵害的案件也随之频发,且呈现出手段隐蔽、规模化、跨地域等新特点。权利人在发现侵权时,往往面临举证难、追责难、赔偿难的三重困境。

以下这起由孙峥律师代理的深圳真实案件,完整呈现了一家软件企业从发现侵权到全面胜诉的全过程,或许能为同类案件的应对提供切实参考。





一、案件背景

深圳南山区某人工智能软件公司(下称"权利人公司")历经四年研发,推出了一套应用于工业质检领域的视觉识别系统。该系统在识别精度和处理速度上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华南地区的制造业客户中积累了相当的市场份额。

2023年中,权利人公司的销售团队在一次客户拜访中意外获悉,深圳龙华区一家名为朗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朗某公司")的企业,正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多家制造业客户推介一套视觉质检系统,且功能界面与权利人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

权利人公司随即对朗某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初步比对。结果显示,两套系统在核心功能模块的操作逻辑、界面布局乃至部分错误提示文本上,均存在实质性相同。更值得关注的是,朗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正是两年前从权利人公司离职的前核心工程师赵某。

权利人公司法务负责人经多方评估后,决定委托孙峥律师介入,全面处理这起侵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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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案后,孙峥律师先问了三个问题

拿到案件材料,孙峥律师先把三个问题摆在桌上。

第一个问题:赵某带走的,究竟是什么?

工程师在职期间积累的技术经验和判断能力,属于个人能力,法律不予干涉。但权利人公司的源代码是著作权客体,有具体的表达形式。赵某参与了开发,不代表他拥有这段代码,离职后拿去重新包装上市,是另一回事。这条线必须在庭上划清楚。

第二个问题:现有证据,能否支撑"实质相似"的认定?

功能像、界面像,是感官判断,不是法律结论。要让法院认定侵权,需要源代码层面的技术比对和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这个环节做薄了,对方有足够空间把"相似"解释成"巧合"。

第三个问题:这个案子,有没有刑事追诉的空间?

初步判断是有。朗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软件,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构成要件。刑事程序一旦启动,公安机关可以对服务器和源代码直接实施搜查扣押——这是民事诉讼取证手段覆盖不到的。

三个问题想清楚,策略随之确定:刑民并进,以刑事侦查突破技术取证瓶颈,以民事诉讼锁定全面赔偿。





三、取证:把技术问题变成法律语言

定性明确后,孙峥律师着手构建证据体系。

确权是第一步。系统梳理权利人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源代码版本迭代记录及开发日志,以完整的时间链条证明软件的创作过程与权属归属,堵死对方可能提出的权属异议。

比对是核心。委托深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对两套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专项鉴定。结论显示,核心功能模块存在大段相同代码,部分代码段相似度超过92%,且朗某公司软件中保留了权利人公司开发过程中遗留的特定注释标识——这在独立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

固证不能等。安排公证人员对朗某公司官网的产品介绍、演示视频及客户案例页面进行公证存证,并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软件安装介质。网页内容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必须在对方察觉之前完成。

与此同时,协助权利人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提起刑事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朗某公司办公场所及服务器实施搜查,当场提取到涉案软件的完整源代码及开发文档,技术比对结果与此前司法鉴定结论高度吻合。





四、庭审:逐一击破对方的抗辩策略

庭审阶段,朗某公司律师团队提出三套抗辩。

其一,主张软件系独立研发,与权利人公司产品不构成实质相似。

孙峥律师以司法鉴定报告为核心,在庭上逐一展示两套软件的代码比对结果,重点指出朗某公司软件中保留的特定注释标识——这是权利人公司开发团队的内部标注习惯,在功能上毫无意义,独立开发不可能重复出现。独立研发之说,在这一细节面前难以成立。

其二,主张赵某的技术积累属于个人能力,离职后有权自由使用。

孙峥律师区分了"个人技术能力"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法律边界。工程师的技术经验属于个人能力,法律不予限制;但权利人公司的源代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不因赵某参与开发而归属其个人,也不因其离职而丧失保护。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同。

其三,对权利人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认为举证不足。

孙峥律师援引朗某公司已签合同的客户数量、涉案软件市场报价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结合权利人公司同期流失的潜在订单数据,建立损失量化框架,并论证朗某公司低价抢占市场的行为与权利人公司市场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历时两天,三套抗辩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五、判决结果

刑事层面,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及技术负责人赵某被法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民事层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朗某公司赔偿权利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传播涉案软件,并删除全部涉案软件副本及衍生版本。

判决生效后,朗某公司被迫停止相关产品线的全部销售活动,已签约客户合同陷入履约困境。





六、孙峥律师的几点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孙峥律师就软件企业如何系统性地保护著作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并非权利产生的前提,但登记证书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能够在权属争议中显著降低举证难度。建议软件企业在产品上线或版本更新时,及时完成著作权登记,建立完整的版权档案。

建立完善的开发过程文档体系。源代码的版本迭代记录、开发日志、内部测试文档,是在诉讼中证明软件创作过程的关键依据。这些文档在日常开发中应当规范留存,而不是等到发生纠纷时才临时整理。

重视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管理。本案的侵权行为,由离职工程师直接参与实施。建议企业在核心技术岗位人员离职时,启动专项的代码审计和设备检查,同时通过竞业限制协议配套有效的市场监测手段,将事后追责转化为事前预防。

发现侵权后,优先评估刑事追诉可能性。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民事赔偿数额普遍偏低,单纯依赖民事诉讼往往难以覆盖实际损失。当侵权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刑民并进能够产生更强的震慑效果,并借助刑事侦查手段突破取证瓶颈。这一判断需要在案件初期由专业律师基于完整案情作出。





结语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既依赖完善的日常管理机制,也依赖发现侵权后的快速、专业应对。面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必须在证据固定、案件定性、诉讼策略三个层面同步发力,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维权。

(注:本文所涉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司法文书及法律援助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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