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起:一笔七年前的“糊涂账”引发的牢狱之灾
2025年盛夏,深圳南山科技园某知名科技公司的会议室里,气氛凝重。该公司经过数月内部审计,发现一桩陈年旧案:时任市场总监的赵某(化名)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审批市场推广费用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与多家第三方会展公司的合作关系,累计套取公司资金高达370余万元。审计报告还指出,赵某在离职时签署的《费用结清承诺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公司据此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数额起点为3万元以上;而依据深圳本地司法实践,100万元以上即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赵某涉案金额370余万元,已远超“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三倍有余,一旦定罪,将面临五年以上乃至十年的实刑风险,且背负终身犯罪记录。
2025年6月8日,赵某在机场准备出差时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随后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突遭变故,其家属在多方打听后,紧急委托了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良马的孙峥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辩护介入:孙峥律师的“三维狙击”与黄金37天
孙峥律师拥有逾十五年公安、法院系统实务积淀,先后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及省高院工作,完整覆盖侦查、审判、执行全环节。接手此案后,孙峥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突破口不在于“是否拿了钱”,而在于“钱是否进了个人口袋”以及“主观上是否想赖账”。
孙峥律师确立了“审前辩护”的主攻方向,将辩护重心前移至审查逮捕的“黄金37天”。
定性之辩:从“职务侵占”拉回“民事违约”
孙峥律师凭借其多年法院审判经验指出,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梳理赵某在任期间的资金流水发现,涉案的370余万元并非全部被赵某挥霍。其中约140余万元确实用于了未经公司审批流程的“账外”市场推广活动,因合作方系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发票,只能采取“走账”形式提取现金支付。
孙峥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证本案存在刑民交叉的模糊地带。赵某虽违反了财务制度,但其行为动机是为了解决公司账外成本,并非单纯据为己有。剩余款项即便存在侵占嫌疑,也属于离职时《费用结清承诺书》所涉及的民事合同纠纷范畴,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证据链之辩:穿透流水的“资金闭环”战术
孙峥律师团队运用独创的“资金流向穿透法”,对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进行了精细化审查。律师发现,指控赵某构成犯罪的财务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审计报告将部分垫付款冲抵和正常业务备用金错误归入侵占数额。孙峥律师凭借公安经侦工作经验,预判到侦查机关在取证上存在盲区——流水只能证明资金“出了公司账户”,无法证明“进了个人腰包”。
律师逐笔核对了涉案资金去向,发现至少有90余万元最终流向了为公司提供实际服务的第三方,另有60余万元因公司拖延报销而由赵某垫付,后被其截留抵扣。经此核减,实际可能构成刑事评价的金额大幅下降近半,直接动摇了“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认定。
情节之辩:超额退赔与“无社会危险性”
孙峥律师深谙深圳本地检察机关的裁判尺度——“初犯、偶犯、全额退赔、取得谅解”是适用相对不起诉或取保候审的黄金四要素。在刑拘后的第25天,孙峥律师指导家属筹集资金,在律师见证下,赵某家属不仅全额退赔了公司指控的370余万元,甚至主动承担了公司审计费用15万元,最终成功促使该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随后,孙峥律师向南山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涉案金额经核减可能未达追诉必要”“主观恶性极小,社会矛盾已化解”“有固定居所,无逃跑、串供风险”三个维度充分论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件结果:29天取保,终获不起诉
经过孙峥律师在批捕环节与检察院的多次有效沟通,2025年7月7日,即赵某被刑拘后的第29天,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孙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对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南山分局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孙峥律师在阅卷后再次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主张赵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超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已完全消除。2025年9月,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的犯罪记录得以清零,职业生涯得以保全。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罪化险为夷的案例。赵某面临的是“数额巨大”量刑档次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实刑风险,稍有不慎便是数年的牢狱生涯。孙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公检法复合履历,精准抓住了37天黄金取保窗口期,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瓦解控方证据链,通过刑民交叉论证改变案件定性,最终用司法资源最小化的方式换取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正如孙峥律师所言,刑法具有谦抑性。在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实质性化解的案件,律师应当将辩护重心前置到审前阶段,争取最优结果。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挽救,更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