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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案件中,老板、财务和介绍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利润太高,能不能找点成本票?”

“对方说可以开票,只收几个点,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我只是财务,老板让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

虚开发票案件发生后,老板、财务和介绍人经常会说出类似的话。很多人以为,只有真正把发票开出来的人才会承担责任,买票的公司、负责做账的财务以及中间牵线的人都只是“配合一下”。实际上,一张虚开的发票背后,往往有开票、受票、资金回流、账务处理等多个环节,参与其中的人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一、什么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最常见的虚开,是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交易,却让其他公司给自己开发票。例如,公司根本没有购买过一批原材料,却为了增加成本、少缴税款,支付一定“开票费”购买发票。

有些企业虽然确实发生了业务,但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真实交易明显不符,也可能属于虚开。现行司法解释还明确,把没有实际业务却为他人开票、让他人为自己开票,或者在双方之间介绍开票,都列入虚开发票行为。

不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能只看“票开得对不对”,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单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或者贷款,既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但可能涉及其他违法犯罪。

二、老板没有亲自开票,也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在很多案件中,老板会辩解:“发票是财务找的,我没有具体操作。”

但老板是否承担责任,不是看他有没有登录开票系统,而是看这件事是不是由他决定、安排和控制。

如果老板为了少缴税款,主动提出购买发票,决定开票金额,批准支付“开票费”,并要求财务把发票认证抵扣,那么即使具体联系开票公司、制作材料和操作入账的是财务,老板仍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如果虚开发票是以公司名义实施,主要利益也归公司,可能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公司被判处罚金,老板、实际控制人或者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同样按照相应标准定罪量刑。

相反,如果有人只是借用公司名义,实际上专门对外卖票,违法所得也归个人,则可能被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公司是不是单位犯罪,不能只看发票抬头写的是谁,还要看行为是谁决定的、为了谁的利益以及钱最终去了哪里。

三、财务是“听老板安排”,就不用负责吗?

也不能一概而论。

财务接触发票、合同和银行流水,并不意味着只要公司虚开发票,财务就一定构成犯罪。普通会计在不知道交易虚假的情况下,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入库单和付款材料正常做账,不能仅凭其财务身份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财务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然帮助联系开票公司、商定开票金额和“点数”,制作虚假合同、入库单和物流资料,安排资金转账后再回流,并将发票认证抵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老板让我做”不是当然免责的理由。财务人员是否担责,主要看他是否知道业务是假的,以及实际参与到什么程度。只负责机械录入,与主动设计资金回流、长期寻找票源,责任显然不同。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决定权,也会影响主犯、从犯的认定和最终量刑。

四、介绍人只是牵线,也可能构成犯罪

介绍人往往觉得自己既没有开票,也没有抵扣,只是把“需要票的公司”和“能够开票的公司”介绍到一起,收一点介绍费,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法律对“介绍虚开”有明确规定。

如果介绍人明知双方没有真实业务,仍然帮助寻找票源、谈开票价格、传递开票信息、安排资金回流,并按照票面金额收取手续费,就可能构成虚开犯罪。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仍为其提供账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可以按照相应犯罪的共犯处理。

当然,介绍正常的税务代理、财务服务,或者不知道交易虚假,仅仅介绍双方认识,并不当然构成犯罪。关键仍然在于介绍人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实际推动了虚开行为。

五、出了问题,补税就可以了吗?

虚开发票被查后,尽快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确实可能成为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现行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后主动补缴、挽回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但补税不等于案件自动撤销,更不能在税务机关调查后临时补做虚假合同、伪造物流记录或者删除聊天记录。这样的“补救”,反而可能让原本需要进一步判断的问题变得更加不利。

虚开发票案件中,不能简单地问“发票是谁开的”,而要看整条链条:老板是否作出决定,财务是否明知并参与操作,介绍人是否主动撮合并从中获利。老板不操作,不代表没有责任;财务听安排,也不当然免责;介绍人没有碰过税控盘,同样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一环。

本文为法律科普内容,作者孙峥,执业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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