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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公立中小学校董会诉讼主体资格之探析

作者:北京盈科泉州律所律所时间:2024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魏xx、王xx夫妻二人共同向xx小学校 董会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21年1月5日,双方补签《借据》一份,约定月息1%,每月15日付息,校董会3位常务理事在借据中表示同意借款,后xx校董会与魏xx于2021年8月19日补充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xx校董会给予魏xx利息优惠,自2021年8月起,每月15日应付息2000元,2024年7月,魏xx应还清本金50万元整。借款协议签订后,二借款人未支付任何一期利息,且通过公开的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可知,魏xx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和限制消费人员,有多个被执行案件,且均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资信情况极差,现二借款人存在预期违约风险,xx小学校董会决定起诉二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为公立中小学校以助学为目的设立的校董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校董会设立相关规定的法律检索,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十条对民办学校校董会设立作出相关规定,即:“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仅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校董会建立及程序作出要求,公立学校校董会设立并无明确的规则指引。在实践中,不少公立小学、公立中学,甚至幼儿园都成立了校董会,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开展各类奖学助学活动,支持学校开展各项活动,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本案中的校董会就是一个由村民自发形成、自我管理的,以奖学助学为宗旨的组织。在公立中小学校董会以“xx校董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各项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争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公立中小学校董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则至关重要。下文将从法学理论、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三方面对该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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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学术界对于当事人的定义主要有实体意义当事人、程序意义当事人以及双重适格当事人三种观点。实体意义当事人观点主张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因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程序意义当事人观点主张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的人,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双重适格当事人既要满足实体意义当事人观点的要求,也要满足程序意义当事人观点的要求。回归本案中的xx小学校董会,xx小学校董会因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拟以校董会名义提起诉讼,就二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且具有预期违约情形提请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实体上看,校董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支配民事权利,包括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具体而言是指以xx校董会的名义出借款项、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等,因二借款人未及时还息,导致xx校董会资金损失,xx校董会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从程序上看,公立中小学校董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推动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判决中的责任承担主体仍有待商榷,这是立法缺失,实体法对参与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规定往往滞后于实践的现实需求,实践中实际参与民事交往的民事主体类型多样,如校董会、同乡会等组织均具有稳定组织结构、独立财产,并长期以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然而一旦其权利遭到侵害,往往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措施。综上,本案xx小学校董会符合实体当事人观点,以xx小学校董会作为原告,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具有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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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依据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显而易见,xx小学校董会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只能从“其他组织”的属性分析认定作为突破口。《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此可见,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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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成立。合法成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并且经过核准登记法律予以认可的组织,应领取营业执照的,还要领取营业执照。在这里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实际上,出于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效性,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合法成立”的判定标准一般是到法定的民事主体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构成“合法成立”,如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从事民事活动的,发生纠纷后,应当由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公立学校中小学校董会设立登记管理机构通常是市级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通常为市级教育局。遗憾的是,本案xx小学校董会并未经过任何登记程序,缺乏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如作为原告直接起诉立案可能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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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意味着不仅需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名称,还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如果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以该组织作为当事人。有一定的财产意味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相适应的财产,如果该组织根本不具有财产,就不能由其直接参与诉讼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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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毋庸置疑,公立中小学校董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既不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也不能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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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以晋江市安海镇xx小学校董会诉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582民初3245号]为例,此案与本案案情高度相似,概括如下:2014年5月15日,晋江市安海镇xx小学校董会与许某某签订借款凭证一份,约定对前期500000元借款展期,期限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借款按月利率1%计息,秋夏皮革公司、许某秋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共同责任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期内的利息许某某已偿付完毕,自2015年1月16日起,许某某未能还本付息。现尚欠晋江市安海镇xx小学校董会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据查询,晋江市安海镇xx小学校董会(现晋江市安海镇xx小学教育发展促进会)于2011年9月29日在晋江市民政局登记,社会组织类型为社会团体。该校董会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不仅得到法院立案支持,也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在法院判决中这样写道“原告xx小学校董会与被告许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经过合法登记设立的校董会在实践中能够作为原告起诉,参与诉讼活动。但相关案例在法律数据库中甚少,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校董会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应诉概率较小,另一方面校董会参与诉讼,尤其是作为原告起诉仍然存在立案困境,因而呈现的在我们眼前的案例屈指可数。


回归本案,尽管我们得出本案xx小学校董会未经法定登记程序成立,不属于“其他组织”范畴,不具备直接起诉的主体资格这一结论,转而寻求其他救济路径,分析如下:

解决方案1:xx小学校董会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获取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具体而言是前往市民政局进行社会团体的登记。

解决方案2:以xx小学(非营利法人)作为起诉主体,xx小学校董会为xx小学内部机构、内设组织,具体方法是通过xx小学对合同的追认亦可使xx小学代替xx小学校董会成为起诉主体。

解决方案3:xx小学校董会将债权转让(董事会决议)给xx小学校董会直接负责人,并通知债务人,以直接负责人(自然人)为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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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5000********X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