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曼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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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吴曼怡律师以“以诉促谈”策略,成功维护小股东信息知情权

发布者:吴曼怡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与办案经过

  陈某某系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投资人)。因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掌握不足,怀疑自身投资权益可能受损,陈某某向企业提出查阅财务资料、了解经营状况的请求,但未能获得有效回应。在信息被阻断、资金流向不明的困境下,陈某某委托吴曼怡律师代理维权。

  吴曼怡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代理陈某某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合伙企业提供相关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供查阅复制。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难点与破局关键

  案件难点在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常遭遇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抵触,包括拒绝提供资料、拖延查阅时间或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等。

  本案中,被告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治理结构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差异,如何确保投资人知情权得以实质实现成为核心挑战。

  破局关键在于:吴曼怡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谈判策略与诉讼技巧,在诉讼启动后、开庭审理前,通过与被告方的有效沟通,成功促使对方正视陈某某的合法权利诉求。最终,陈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判决结果与办案感想

  法院裁定准许陈某某撤诉。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股东知情权诉讼本身作为一种法律威慑手段,其价值不仅在于胜诉判决,更在于通过诉讼程序迫使公司正视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吴曼怡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精准定位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基础,通过提起诉讼打破信息壁垒,以“以诉促谈”策略促使对方在诉讼压力下主动配合,为委托人争取到信息知悉的实质结果。

  给当事人的建议

  遇到类似信息不对称、公司拒绝披露经营财务状况的困境时,建议:第一,委托专业律师向公司发送书面查账请求,完成法定的内部救济前置程序,说明查阅目的;第二,在公司无理拒绝后,及时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权利;第三,可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提升查账效率与专业性;第四,诉讼本身可作为谈判策略,迫使对方回到协商轨道。

吴曼怡律师(咨询电话:13026883102)现任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10年专业执业经验,同时兼任厦门市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012326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14401201711012326 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