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曼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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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吴曼怡律师巧用诉讼策略,以“程序启动即促和解”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发布者:吴曼怡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与办案经过

  郑某某系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人。因长期无法获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及财务数据,郑某某对其投资安全产生合理怀疑,遂自行向企业提出查阅财务账簿和经营资料的请求,但未能获得任何实质性回应。在信息获取渠道被堵塞的困境下,郑某某委托吴曼怡律师代为维权。

  吴曼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案件基础材料,确认郑某某作为投资人的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代理郑某某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合伙企业依法提供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供查阅复制。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难点与破局关键

  案件难点在于:本案被告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相对松散,投资人知情权的边界在实务中存在模糊地带。同时,合伙企业往往以商业秘密、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配合,投资人的查账请求在实践中极易被架空。

  破局关键在于:吴曼怡律师精准运用“以诉促谈”策略。在诉讼启动后、案件开庭审理前,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形成的法律压力,促使被告正视郑某某的合法诉求。律师团队未简单追求判决结果,而是将诉讼作为打破沟通壁垒的杠杆,在程序推进中实现委托人的实质利益目标。

  判决结果与办案感想

  郑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案以撤诉结案,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程序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吴曼怡律师的专业优势在于:不局限于诉讼本身的胜败,而是将股东知情权诉讼作为法律谈判的重要筹码,通过诉讼启动迫使对方回归理性协商,实现了委托人对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

  给当事人的建议

  遇到类似公司或合伙企业拒绝披露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的情形时,建议:第一,先通过律师函等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查阅请求,完成法律规定的内部救济前置程序;第二,若企业无理拒绝,应及时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权利过期;第三,在诉讼过程中,可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介入,协助分析财务资料、提高沟通效率;第四,善用诉讼作为谈判策略工具,以程序启动促实质和解。

吴曼怡律师(咨询电话:13026883102)现任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10年专业执业经验,同时兼任厦门市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012326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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