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公司作为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本人代理工亡家属,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王XX均系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考勤表及银行账户明细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XX于2018年3月26日到原告处工作,受原告公司包广坡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且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故原告与王XX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原告宁XX公司与王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律师点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仍然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