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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建省**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昆伟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3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5民终3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福建省**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益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柳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伟

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书榕,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珍,福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审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原审被告:南安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

法定代表人:黄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南安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

福建省**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曾**许**刘*南安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张****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张**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并非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劳务承包形式的合同。双方签订的《钢栈桥施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由张**提供所需的全部材料和机械设备,并提供技术工人以全额劳务承包形式进行搭设钢栈桥、钢平台、上部栏杆安装,安装完成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再租赁给**建设公司使用,**建设公司支付租金,租金1000元/㎡,**建设公司是按实际租赁使用来支付价款的,没有使用的钢栈桥不应计算租金。二、张**严重违约,应自行承担责任。1.张**违规施工,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2016年5月18日,泉州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对钢栈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张**的钢栈桥施工方案未按安全论证意见进行修缮,未进行刚度的稳定性验算,钢栈桥施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执行,钢管桩、横梁尺寸、规格均小于设计尺寸(如钢管桩设计为直径630mm,施工为273mm),材料锈蚀严重,壁厚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管桩对接未焊接加劲钢板进行补强,钢管桩顶部未焊接承托钢板防止偏压等等;2016年7月12日,监理机构发现钢栈桥2#-1#墩施工平台剪刀撑部分缺设个别加固未采用帮条焊牢,个别钢管桩节点焊不均匀。正是由于张**施工偷工减料,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才会被台风冲毁。2.张**工期严重拖延,至2016年9月15日台风前仍未完成,且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如果张**按期在两个月内完成,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没有偷工减料,根本不存在被台风冲毁的问题。三、**建设公司不拖欠张**工程款。1.原审认定“台风前建成的通道面积应为700㎡”缺乏根据,即使按张**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2钢栈桥的通道面积也只有650㎡,根本就没有700㎡,而且洪水冲毁前第三、四跨的通道尚未铺好,还在施工。2.台风冲毁后,双方协商由张**搭设能够过人、不用过车的简易钢便桥,租金400元/㎡,因为简易钢便桥无需让车通行,承受重量减轻,搭设成本大大降低,租金随之降低为400元/㎡,原审无视这一事实,仍按原约定的1000元/㎡计算,显然错误。重新搭建钢便桥面积为670.6㎡,**建设公司有使用,应付租金为268240元(670.6㎡×400元/㎡),**建设公司已支付了750000元,远远超过应付的租金,不存在拖欠问题。四、由于张**的违规施工,工期严重延误,造成**建设公司重大损失,**建设公司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张**辩称,张**按约定如期交付工程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验收合格后才接收,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并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政府述称:1.**镇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曾**许**刘*未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设公司曾**许**刘*张**连带支付工程款1146600元,及向张**支付以11466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镇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建设公司曾**许**刘***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1.**建设公司张**签订的合同性质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建设公司是否尚欠张**工程款?若有,拖欠数额多少。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其诉、辩主张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建设公司是否尚欠张**工程款?若有,拖欠数额多少。根据**建设公司张**签订的《钢栈桥施工租赁合同》约定,张**承建项目包括钢栈桥和钢平台两部分,单价均为1000元/㎡。关于台风前建成工程量,结合张**提供的照片及当事人陈述,一审认定台风前张**已建成四个钢平台及四跨通道,参照台风后重建钢平台建设情况,酌定台风前建成的钢平台面积为403㎡(100.75㎡×4),台风前建成的通道面积为700㎡(5m×35m×4跨),台风前张**建成工程总面积为1103㎡(403㎡+700㎡)并无不当,依据《钢栈桥施工租赁合同》约定,张**台风前所建成工程的工程价款为1103000元。台风后,张**重新搭设钢栈桥面积670.6㎡,双方均无异议,钢栈桥面积670.6㎡中,包括便道面积191.96㎡,重建结算单体现便道宽度均小于2米,而《钢栈桥施工租赁合同》约定钢栈桥宽度为5米,台风后重新搭设便道宽度不及合同约定的40%,鉴于此,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新建便道单价有明确约定,**建设公司主张按400元/㎡(原合同单价的40%)合理,予以准许,故张**台风后所建工程的工程价款为555424元【(670.6-191.96)×1000+191.96×400】,一审对于重新搭建的便道仍以合同约定单价1000元/㎡计算工程款不妥,予以纠正。根据泉州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工程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和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通知单》,可证明台风前,张**在钢栈桥施工建设过程中,曾于2016年5月、2016年7月被通知工程需要整改,表明该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故张**对钢栈桥遭受“莫兰蒂”台风破坏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认定台风前工程遭受“莫兰蒂”台风破坏的损失,由张**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由**建设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一审酌定由张****建设公司各负担一半不妥,应予纠正。综上,**建设公司需向张**支付的工程价款为923091元(1103000元/3+555424元),扣除已支付的750000元,**建设公司尚应支付给张**的工程款为173091元,一审认定欠款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不当,予以纠正。**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镇政府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故对一审判决**镇政府承担责任部分不予审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

福建省**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支付尚欠工程款173091元及利息(以1730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9元,由

福建省**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82元,张**负担1283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119元,由

福建省**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82元,张**负担12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丰兰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孙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金雅琳

 


 


陈昆伟律师,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已办理了200多起案件,在诉讼方面,曾成功办理各类经济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1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