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昆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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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刘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陈昆伟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8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l963年3月5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傅青梅,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昆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l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南安市。
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南安市。
被告:戴某某,男,汉族,1947年1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钟某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昆伟、被告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被告刘某和被告钟某某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困难,被告刘某与被告戴某某于2016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壹分,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5日,被告刘某和被告戴某某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刘某和被告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刘某和被告钟某某共同偿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一直拖而未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某、钟某某、戴某某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3000元)。
被告戴某某辩称,本案借款属实,原告黄某某与其是买卖鱼类的关系,因被告戴某某的儿子失事身亡,后又招入赘儿钟某某。因下辈接前业缺乏资金,故向原告借款,但借条是被告刘某出具给原告的,被告戴某某并没有在上面签名,因为这是晚辈要做的事业,被告戴某某只站在支持的角度。
被告刘某、钟某某未作答辩。
针对被告戴某某的答辩,原告陈述称,正如被告戴某某所称,本案借款系用于被告刘某、钟某某的共同生活及经营,被告钟某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戴某某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于2017年3月5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某、钟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某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戴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被告刘某、戴某某出具并交由原告收执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诉称双方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有《借条》上的书面约定为证,被告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本院据此认可原告的主张。被告戴某某辩称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不申请笔迹鉴定,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戴某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原告主张被告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而向原告借款,被告戴某某对此表示认可,被告刘某、钟某某对此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风险收益相平衡的原则,配偶一方既然享受了该收益,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本案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结合本地经济实况,并不会必然超过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的需要。综合上述观点,原告主张本案借款为被告刘某、钟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对本案借款的本金与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钟某某、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陈昆伟律师,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已办理了200多起案件,在诉讼方面,曾成功办理各类经济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1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