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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袭警罪不起诉——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助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林某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JXXX刑不诉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的一个夜晚,北京市某区某小区楼道内发生冲突事件,民警郑某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的林某(化名,男,45岁,北京人)因病情发作,情绪突然失控,在混乱中咬伤了民警右手腕。案发后,林某被当场控制。经鉴定,民警伤情构成轻微伤,林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终结后,林某被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发生后,林某的家人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病情发作期间实施的咬伤民警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发现,林某经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幼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服药治疗,案发时正处于病情发作期。通过仔细分析案发现场监控,赵飞全律师注意到林某的行为明显异常,符合病发特征。更重要的是,案发后林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受伤民警道歉,表现出真诚的悔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律师重点围绕案件情节特殊性展开论证:首先,林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其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弥补过错;最后,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伤情仅为轻微伤。

随辩护意见书一同提交的,还有赵飞全律师收集的完整病历资料和专家鉴定,以及走访林某的邻居、社区工作人员获取的多份证明林某品行良好的证言。赵飞全律师特别强调,林某的违法行为是在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且事后积极弥补过错,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林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林某的辩护人。经全面审阅案卷材料、调取病历资料、走访相关证人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林某虽实施了咬伤民警的行为,但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时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林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经司法鉴定,林某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病情发作期,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明显减弱。

第二,林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伤情仅为轻微伤,且林某事后积极道歉、赔偿,取得了民警的谅解。

第三,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特殊情况,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认真审查,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10月13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指出,林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无需判处刑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袭警罪案件中因行为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获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袭警罪,专业的袭警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袭警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体现司法温度。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调取病历资料、申请司法鉴定、走访证人等方式,全面论证了当事人的特殊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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