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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发律师力破股东认缴壁垒,成功追加五股东承担2500万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者:曹仕发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曹仕发律师方当事人福建省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第三人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存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经法院强制执行,乙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其股东利用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及股权转让手段,企图规避出资义务,严重损害了曹仕发律师方债权。曹仕发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受托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乙公司的历任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案件代理经过与核心法律争议
本案代理工作的核心,在于穿透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将追索目标锁定在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及现任股东身上。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曹仕发律师通过调取工商档案,查明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历任股东(甲、乙、丙、丁、戊等)均未实缴出资,且在债务产生后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存在明显的逃避债务嫌疑。曹仕发律师据此将甲、乙、丙、丁、戊及现任股东(己、庚)等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争点攻防:针对被告提出的“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已转让无需担责”等抗辩,曹仕发律师重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四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同时,对于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丁、戊),曹仕发律师据理力争,强调其出资义务不因转让而免除。
关键证据运用:曹仕发律师充分利用了(20**)闽0***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及(20**)闽0***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有力证明了基础债权的真实性与执行不能的事实,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案件结果与律师作用
本案判决结果基本支持了曹仕发律师方的核心诉讼请求,取得了重大胜利。法院判决现任股东(乙、丙、己)及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丁、戊),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合计2500万元),对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约141万元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过程中,曹仕发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构建清晰的追责路径:曹仕发律师从复杂的股权变更中梳理出清晰的追责脉络,成功区分了善意转让(如庚)与恶意逃债(如丁、戊)的不同法律后果,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明晰的逻辑框架。
成功推动出资加速到期:面对被告的期限利益抗辩,曹仕发律师通过强调执行终本裁定,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乙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从而突破了认缴制壁垒,实现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这是本案胜诉的基石。
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尽管法院未全额支持律师费诉求,但判决支持了货款、违约金及诉讼成本,并明确了各被告的责任范围,为曹仕发律师方后续执行回款、实现债权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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