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要事实(已脱敏)
买卖双方长期发生油漆产品买卖业务。 供货方起诉买方,主张尚有十余万货款没有结清。提交证据只有增值税发票、己方单方制作的对账清单。
供货方主张:已经开具大额发票,买方全部抵扣,双方口头约定按发票结算,应当支付欠款。
作为买方的代理人,我方抗辩:发票确实收到并抵扣,但发票不等于货物交付凭证。双方业务经常出现订单取消、预开发票、合并开票,案涉发票没有对应实际发货,双方货款已经结清。供货方无法提供买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送货单、物流签收凭证,全部对账材料都是单方自制。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供货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法院核心裁判规则 依据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出卖人仅拿增值税发票、抵扣记录证明货物已交付,买方不予认可的,卖方必须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交货事实。
发票属于税务凭证,功能是报税、进项抵扣。实务普遍存在预开票、先票后货、订单取消但发票已开具的情况。发票被抵扣,仅代表税务认可票据,不能直接证明货物实际交付。 本案供货方既不能证明货物已经交付,也无法证明所谓“按发票结算”的交易习惯,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企业实务提醒 ??卖方(供货方) 1、尽量签署书面买卖合同,写清交货、对账、结算条款; 2、留存送货单、物流记录,务必取得买方签收或盖章; 3、定期对账,对账单需要对方签字盖章,不要只用自己单方表格; 4、谨慎预开发票,确需提前开票,聊天记录或合同写明:开票不代表货物完成交付。
??买方(收货方) 收到未发货的预开发票,聊天记录做好备注;不要随意签署、盖章对方提供的对账单。
商事诉讼看完整证据链,不要把发票当做万能讨债依据,缺失交货证据,即便发票已经抵扣,依然会败诉。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