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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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房产登记共有为由,离婚时要求男方支付一半即250万元的折价补偿款是否合理?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分享一件离婚共有财产分割案例。

案件简要情况:

当事人男女双方经介绍相识,恋爱后订婚,办理传统婚礼,之后登记结婚。

婚后仅短短数月(男方称未共同生活,女方否认),男方就出国深造工作,双方开启长期分居生活。因感情破裂,男方委托我提出离婚诉讼。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婚。时隔一年我方当事人二次起诉离婚,对方当庭同意离婚。

本案两大核心争议:

一、彩礼及贵重金银首饰是否应当返还

我方当事人婚前给付大额现金彩礼,同时给到价值不菲的金银玉器。

我方主张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很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全部彩礼及首饰。

法院观点: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婚礼开销、双方经济条件、长期分居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等因素,最终没有支持彩礼返还的诉求。

二、房产分割

这套房产是领证当日购买,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财产。

但是该套房产合计513万元的总价款中,我方当事人及家人出资512万,女方仅出资1万元。

对方庭审抗辩:登记共同共有,应当直接5:5平分,要求我方支付250万房屋补偿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所有,综合房产出资贡献、共同生活时间、照顾女方原则,酌定我方支付30万房屋折价款。

总结:即便不动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离婚分割房产,法院不会机械直接对半分割,会重点参考双方实际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照顾女方等多重因素综合裁判。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连续执业超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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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20********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