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韦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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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为工人争取到工资27601元

发布者:尹韦韦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2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明东路与新河西路交叉口徽盐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500MA2MYDXD85。
法定代表人: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安徽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安徽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贾XX,被告安徽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支付工资27601元;

2.请求被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张XX承接被告二位于龙潭XX回迁安置小区的工程。自2018年3月开始,原告为张XX提供木工工作,但张XX一直不能按时按量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到目前为止,被告一仍欠原告2019年度工资18081元,2020年3月、4月工资9520元,共计27601元。在原告的要求下,张XX先后向原告出具了载有其工人工资的欠条两张,欠条记载的未付工资共计27601元。随后,原告多次向被一告讨要其工资,张XX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张XX拖欠工资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应当为此承担共同支付的责任。

安徽XX公司辩称:

1.答辩人非本案适格主体,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答辩人非合同相对人,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2.我司不认识原告和张XX,也没有出具任何形式的欠条,其两人的雇佣关系与我方无关;

综上,请求驳回对我司的起诉。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张XX身份信息,证明张XX主体适格;

3.被告二工商信息,证明被告二主体适格;

4.欠条两份,证明张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记载的欠付工资额分别18081元、9520元,共27601元,证明张XX因不能履行工资给付义务,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但至今仍未返还;

5.网络页面截图一组,证明案涉工程位于,该工程违约金安区境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XX从龙潭XX回迁安置小区工程实际施工人文俊处承包部分工程,原告李XX应邀为其承包工程从事木工劳务。2020年1月21日,被告张XX(又名张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李XX,224.7个工×230元﹦51681元,另加8个工×300=2400元,总计54081元,借支16000元,下欠38081元,已付2万元,下欠18081元,端午节付清。张XX签字确认。2020年4月18日,张XX、张XX(带班班长,系张XX叔父)向原告出具白条一张,载明,李XX,3月份-4月份总工34工×280=9520元。张XX、张XX叔侄两人均签字确认。

律师意见:

民事主体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XX为被告张XX承包的工程提供木工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张XX向原告李XX分别出具欠条和白条,能够证实被告张XX所欠原告李XX木工工资款共计2760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案件判决: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李XX工资款27601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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