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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迟迟不定损车主自行鉴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合理鉴定费用(杭州律师李鹏)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1476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车辆出险后,由保险公司人员简单判断或组织其他机构评估车损情况,并进行理赔。苏州的小李车辆出险后却遇到了难事儿,她认为保险公司迟迟不定损,便自己花了4000元申请鉴定车辆损失,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依法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8.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用成争议焦点

  因双方对于理赔金额产生争议,保险公司对于小李自行鉴定的结果并不认可,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经鉴定后,车辆损失的金额为7.7万元。双方对于此次鉴定出的车辆损失及拖车费用,并无争议,但却对小李此前自行鉴定花费的4000元鉴定费,产生了争议。

  小李认为,发生事故后,自己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却只到修理厂进行查勘,但一直不出具书面定损报告,自己这才委托单方鉴定。

  保险公司则认为,汽修公司已出具相应的账单,小李完全能够确定车辆损失费用,小李单方委托评估产生的鉴定费,属于不必要的支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将案涉车辆拖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花费8.9万元,拖车花费1400元。后因理赔争议,小李自行委托一公估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车辆实际损失金额8.9万元。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申请,再次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7.7万元。

  鉴定费用按比例承担

  法院认为,因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出具自己的定损报告,怠于履行定损义务,小李支付的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费用。但鉴定报告确认的8.9万元与本案中评估的7.7万元存在差异,因此,一审法院按照比例酌定鉴定费4000元,由小李自行负担536元,保险公司负担3464元。综上,保险公司应向小李支付理赔款8.2万余元。

  【法官连线】

  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保险人赔偿的是被保险标的的损失,并非仅为维修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或对定损金额有异议,投保人有权委托公估机构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该费用属于确定损失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因投保人自行鉴定结果与法院委托鉴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故法院按照比例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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