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其女友小张发生争吵后而独自离开。当晚约23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其女友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店铺前,将汽油泼在该店面的卷闸门上,并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待火燃烧起来后,被告人杨某拍摄视频发给朋友甘某,随后躲至附近的移动营业厅外面。甘某收到视频后,立即和黄某、小张等人赶至现场,用水将火扑灭,并对店面进行了卫生清扫。
半小时后,黄某、小张等人找到被告人杨某,并进行简单交流之后,被告人杨某与其女友一起离开,期间二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拿到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再次泼洒到其女友店铺的卷闸门上,并打算用打火机点燃时,被没走多远并闻讯赶来的黄某等人制止。之后,被告人杨某和其女友回到女友的出租屋中。次日,其女友与合伙人相继报案,被告人杨某随即被抓获归案。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从轻的量刑情节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在采纳量刑建议基础上,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