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马某在驾驶车辆时遇到同向行驶的邵某违规变道,二人发生口角。后马某报警,接警人员让马某记住对方的车牌号等候处理。马某要求邵某一同前往派出所未果。于是,马某一怒之下在公共道路上追赶截停邵某车辆。当邵某在路口调头时,马某欲驾车挡在邵某车前,但因操作不当、路面湿滑等原因,马某所驾车右前部与邵某所驾车左前部碰撞,两车损坏,共造成财产损失15万余元。经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其所驾驶车辆为某宇公司所有。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7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同时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某宇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22年6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其中载明,当事人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拦截的危险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且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险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某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马某与邵某在2022年5月12日发生纠纷时,虽然事出同方向行使的邵某忽然违规变道,但当时二人车辆并未发生碰撞。
法院认为:马某在车辆未发生碰撞的情形下,因双方口角纠纷而心生不满,随即在公共道路上追赶拦停他人车辆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其行为具有相应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违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在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变更车道和追赶截停所蕴藏的潜在风险,应有明确的预知。根据事故当时两车的行车轨迹及双方的相对车速和湿滑路况,马某应当知道其拦截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发生两车碰撞的结果,但主观上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故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