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曹某某等4人出资成立了某公司,2021年,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免去曹某某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重新选举郭某某为执行董事并为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因曹某某迟迟不归还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不成不说,而且因无法加盖公章,致使公司对外经营受限,举步维艰。无奈之下,某公司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某归还公司印章、证照。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决议系公司的真实意志,各股东应受该决议的约束。公司证照属于公司所有,曹某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公司证照,某公司已将实质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某某,曹某某已不能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其未能遵守公司决议内容归还证照,至今仍持有的行为性质属无权占有,某公司以诉讼方式要求曹某某返还公司证照即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合理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曹某某限期返还公司证照即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
对此,曹某某坚持认为,郭某某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故对判决不服,遂向中院提起上诉。日前,经中院组织调解,曹某某已按约定时间归还公司证照。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彻底了结,公司也恢复正常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