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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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命权律师:男子醉酒驾车身亡 酒友酌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2年07月31日|分类:人身损害 |530人看过

      陈某某是某设计公司的管理人员,张某某承接了该公司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装修工程。2022年1月9日,陈某某驾车载张某某一起到某KTV喝酒。由张某某付款,两人共同喝了21瓶啤酒。一个半小时后,陈某某独自一人摇摇晃晃地从包厢内出来,驾驶车辆离开。陈某某在行车过程中,碰撞到路边的石墩及标志牌导致翻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当月,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酿成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陈某某的父母将张某某以及某KTV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21867元;某KTV赔偿经济损失53645元。陈某某的父母诉称,张某某作为请客者,不仅在饮酒安全上没有尽到必要的规劝以及提醒、照顾、护送、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还对陈某某进行灌酒,侵犯了陈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对陈某某酒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永定某KTV未尽到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照顾、保护、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某辩称,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生活常识,该事故应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与陈某某是工作关系,没有为陈某某承担责任的义务。

  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某某不幸身亡令人痛惜,但陈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仍独自驾驶机动车离开,导致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陈某某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张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陈某某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在知晓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其饮酒,且在陈某某独自离开KTV包厢时,亦未对陈某某饮酒后可能驾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提醒和制止故其对陈某某因酒驾导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某KTV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某、陈某某系在包厢内饮酒,空间相对私密,该KTV及其他人员没有参与,并不知情,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在陈某某离开KTV后,并不在该KTV经营场所内,故永定某KTV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本案经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量本次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以及张某某、陈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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