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其住处从事民间“标会”活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多地的多名老年人入会,非法吸收30多名群众入会款821.5万元,直至“标会”倒闭,尚有数百万元未能归还。
施老伯是众多“会脚”之一,在前期投入收获高额利息后,施老伯加大投入,前后交纳入会款137万元。却不料好景不长,“标会”倒闭,共有106万余元无法收回。
案发后,因参与“标会”的多数被害人系老年人,为了能及时帮助老年人拿回钱款,承办法官与辩护律师沟通,一方面重点审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动员被告人家属代为履行退赔义务。
经过辩护律师协调:被告人家属退赔340万元,加上扣押到的28万元,共计有368万元发还给集资的老年人,老年人也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董某表示谅解。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董某具有自首和退赔的情节,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给予被告人缓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基础上,判处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