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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劳动工伤诉讼律师: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工伤!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527人看过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2020年11月5日,死者刘某(系原告之子)上午在外为用人单位(系本案第三人)送完货返厂,中午在厂区二楼休息室午休,醒来下到一楼走出楼外时,突发疾病倒地不起。同事发现后,急忙呼叫120救护车将刘某送往医院就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前后不到24小时。原告刘某的父母遂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应当把握职工是否为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和考虑劳动者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不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单位设定的工作时间,还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等综合认定,职工因长时间持续工作后根据规定进行必要、合理的休整时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基本生理需求,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对工作岗位的认定,与工作场所的概念不同,工作岗位更加强调的是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不过分关注工作时所处的场所和职位,通常是指工作所涉及的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故对工作场所的认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劳动者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外合理的场所。综上,死者刘某午休时间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午休场所旁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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