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胡某、王某在网上下载赌博APP,了解到“跑分”可赚钱,便通过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约定 “跑分”佣金。两人明知“跑分”资金为赌博违法的资金,仍使用自己及朋友的银行卡 “跑分”。王某使用4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27987元,胡某使用5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300980元。两人还借余某、朱某的三张银行卡用于“跑分”,已查明的支付结算金额6712319元。胡某、王某通过“跑分”共获利6万余元,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达36949.77元。
同年8月12日,胡某、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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