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2日晚,吸毒人员吴某向刘某求购Y-羟基丁酸(俗称“咔哇水”),并微信转账700元给刘某,随后吸毒人员范某也求购,并微信转账600元给刘某,刘某收到二人的毒资后转账1050元给章某购买2份Y-羟基丁酸,并到章某居住地取毒品,将其中一瓶放在某公寓附近保安亭让范某自取,将另一瓶送至某KTV贩卖给吴某。当晚21时许,吴某再次向刘某求购,并微信转账700元给刘某,刘某立刻转账550元给章某,并在取到咔哇水后送至上述KTV贩卖给吴某。当晚23时许,范某再次向刘某求购,并微信转账650元给刘某,刘某立刻转账500元给章某,取到咔哇水后送至范某处。
同年8月27日,公安民警抓获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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