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办理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以每套卡、盾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伟哥”(另案处理),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共非法获利1565元。经统计,被告人雷某出售的涉案银行卡共转入网络犯罪赃款2693833.87元、共转出网络犯罪赃款2637023.52元。经查,上述转移网络犯罪赃款中含有被害人林某、陈某二人被他人以“网络兼职刷单”为由骗取的部分赃款。
后其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介入。
二、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多次到办案派出所和承办民警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和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雷某不批捕,雷某随即被取保,重获自由。之后,该案法院也对雷某适用了缓刑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3套,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2693833.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家庭特殊情况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