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23时1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某路段时,碰撞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2.1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城中队巡逻队员控制,并随后交接给事故中队。
辩护律师认为,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且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撞护栏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基础上,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00 mg/100ml以上,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