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孩相邀外出游玩,一人明知另一人没有驾驶证,仍然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结果出现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后因索赔问题将朋友诉诸法庭。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搭乘人也有过错,且驾驶人属于“好意同乘”,搭乘人应承担该事故40%的民事责任。
原告小青与被告小白系同村好友,两人相约前往某学校玩耍,返程时小白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小青,当行驶到小青家门口附近时,摩托车发生倾斜,小青为防止摩托倒地,便用脚撑地,导致脚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脱位、左膝关节韧带损伤,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规范操作,未确保安全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明知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仍乘坐,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原、被告系同村好友,驾驶人出于友好帮助,无偿、善意的搭乘原告,属于好意同乘范畴,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无偿搭乘的情形,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6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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