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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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约定了一天冷静期过期限还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704人看过

问:加盟合同里面约定了冷静期是一天或三天或七天“冷静期”,如果过了这个期限,还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可以。“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建议加盟者冷静投资,如果加盟公司在合同中仅约定了一天七天的冷静期,那么这个冷静期的期限过短,是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条款设立初衷,短期内的冷静期限的,属于加盟公司限制或者剥夺了被特许人的法定权利,并且加盟合同基本都是加盟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冷静期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即便加盟合同约定了冷静期是一天或三天或七天的,被特许人也可以主张该冷静期条款无效,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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