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加盟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那我还有冷静期吗?
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那作为被特许人加盟者来说,还是有冷静期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所谓的“冷静期”条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有关冷静期的条款是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中被特许人(加盟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因此,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问:加盟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那么冷静期是多久?怎么理解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权?
答:法律上对冷静期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按照如下原则处理:“冷静期”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最后笔者建议:如果确定不再加盟,就要尽早想办法(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保护好自己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