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宣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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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发布者:王宣淇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2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9)0107民初671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淇,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男,汉族。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2018519日始计算至付清工资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人工工资,在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于20185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袁某某人工工资10000元,明天付12100元,剩10000元在10天内付清,共计22100。之后,被告于2018529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11100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付11000元。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雷某某口头辩称,被告仅欠原告工资5000元,其中有15000元的工资是现金支付给原告,且原告在微信中提到给5000元结清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114日,原告在微信中对被告说你想办法这两天把钱给我服了,我让你一千,给四千就算了20181216日,原告在微信中对被告说这是最后的时限了,你让我不好过,我会让你一样,你在不付钱我会来找你了,不管你在什么地方,第二个办法,按借条上的数字向法院起诉你了

以上事实,有欠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工资22100元,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了11100元。对于原告在微信中对被告说给四千就算了,原告在庭审中解释该金额是要求被告先支付部分拖欠的工资,由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因此在微信中对被告说按欠条金额起诉,原告的该解释尚属合理,结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15000元,本院认定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工资11100元,尚欠原告工资11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1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欠条承诺的时间足额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某某支付工资11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工资11000元为基数,从201851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资11000元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工资11000元,上述利息计算至工资11000元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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